



一、注册号: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第135757号“资生堂”商标是否可以予以跨类保护,即“资生堂石膏”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诉争商标由汉字“资生堂石膏”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资生堂”构成,该文字组合本身无特定含义,具有较强的固有显著性。诉争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雪花石膏;熟石膏;石膏;石膏板”等商品,虽与引证商标一赖以驰名的“化妆品”商品存在差异,但在引证商标一已构成驰名商标且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完全一致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购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容易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进而减弱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性或者不正当地利用引证商标一的市场声誉,致使株式会社资生堂对已经驰名的引证商标一享有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专业知识每日分享
《商标法》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专业知识每日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