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环境检测领域的标准方法正在不断推出中,《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和《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的大部分方法已更新为 HJ 标准了,但一些实验室仍在沿用,对此在评审中应该如何把握?在以上情形 下,两个第四版是否可认为已不适用?

发布日期:2026-06-25 10:47:05   来源 : 中实博远 专注CNAS实验室认可咨询    浏览量 :5
中实博远 专注CNAS实验室认可咨询 发布日期:2026-06-25 10: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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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是。方法选择的次序为国家标准(国标制定时,与国际/地区同行接轨方面已有考虑)、行业标准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范(如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并且根据环保部有关复函(环函〔2009〕131号、〔2010〕90号)的要求,一方面环保行业的有关规范是属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另一方面,环境监测规范都将以环境保护标准的形式发布,新标准实施后,应停止使用已经废止的标准和非标。所以,如果已有相应的国标或行标,两个第四版的分析方法应属于作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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