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业视野 科经笔记(三十五)之增值税立法新变化——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6-07-09 18:10:04   来源 : 浙江敬业审计集团    作者 :敬业所办公室    浏览量 :8
敬业所办公室 浙江敬业审计集团 发布日期:2026-07-09 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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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日,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将正式施行。我所基于官方征求意见稿,推出《敬业视野·科经笔记》系列解读之《新<增值税法>—第四期》,助力企业前瞻布局,把握政策先机。



新《增值税法》在注重实质,提高税收效率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变化:

交易凭证要求变化

第七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对增值税税额没有影响,单独列明更清晰。其次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建议税额单独列明,会涉及到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单独列明的,以不含税金额为计税依据,没有单独列明,以合同中列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为依据。

混合销售和兼营政策变化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变化:更加明确了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划分标准。

混合销售随业务主业,而不再是随企业主业。原混合销售仅限于货物和服务的混合,但新法不再有此限制,只要“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均按混合销售处理。

兼营的范围有所扩大,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的业务,就属于兼营,注意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影响较大,比如销售货物、设备同时提供的建筑服务需要做好业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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