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协商标成功案例丨“伊甸园”商标被异议,知协助力答辩成功,获准注册!

发布日期:2026-08-14 11:57:04  来源 : 32.CN知协    作者 :小知    浏览量 :0
小知 32.CN知协 发布日期:2026-08-14 11:5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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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波折,影响商标注册进度。其中,商标被异议就是一个无法完全规避的“坎儿”。对于申请人来说,当申请商标好不容易通过商标局初审后,却突然被他人提出异议,犹如晴天霹雳!当商标被异议后,申请人要想尽力保住商标,一定要抓住异议答辩的机会。今天,知协给大家分享我们近期成功代理的一起商标异议答辩案例。


丨案件详情


某日用品公司(简称被异议人)于2024年3月4日提交申请一件“伊甸园”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相关的商品上。

在商标初审公告期间,该商标被另一家制药公司(简称异议人)提出异议,引证了其在先注册的“GARDEN OFEDEN及图”等商标。


被异议人不服,委托我司商标顾问代理进行异议答辩。


丨异议答辩


接到委托后,我司商标顾问认真分析了异议理由,发现引证商标和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存在明显差异,不足以构成使用在相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我司商标顾问有针对性的撰写了异议答辩书,合理陈述的理由及事实,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经商标局审查,被异议商标“伊甸园”指定使用于第10类“口罩;奶瓶”等商品上,而引证商标使用在第3类“护肤用化妆剂;身体护理用化妆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丨最终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对“伊甸园”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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